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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杨学友     时间:2025-07-18

            职工遭遇工伤住院治疗后,经公司与其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给付受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未包括医疗费)等所有费用8万元。事后工伤职工反悔,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法律支持吗?

 

 

工伤“私了”

20211016日,A建筑公司与汪某萍签订以完成一定施工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安排汪某萍在某文化广场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合同期限为3个月,自20211016日至2022125日;自工程中木工岗位工作之日起至该工程木工工作完成之日止。2022491530分许,汪某萍在建筑工地加固墙柱时,因钢管掉落导致坠落受伤;经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距骨骨折;跟骨骨折(右侧);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侧)。住院17天。2022725日,汪某萍与A建筑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并确认,A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汪某萍各种补偿、赔偿及补助费用共计8万元整。双方及见证人张某华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20221121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萍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3310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被鉴定人汪某萍劳动功能障碍程度8级。A建筑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事后反悔

2023320日,汪某萍向A建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为理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2023327日,经汪某萍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汪某萍伤后,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被鉴定人汪某萍右距骨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副韧带修补术后,今后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其费用为人民币8000~12000元或以临床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汪某萍为此支出鉴定费1560元。

后汪某萍以A建筑公司、某建工公司、某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725日签订的协议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等14项请求。仲裁委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汪某萍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7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0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8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1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3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128元、经济补偿金9470元;裁定汪某萍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汪某萍与A建筑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系由某置业公司发包给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A建筑公司。

 

协议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针对本案7项主要争议焦点逐一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A建筑公司与汪某萍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该协议系汪某萍未进行工伤鉴定之前作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其内容显失公平,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关于汪某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2022年度山东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11元/日,认定汪某萍伙食补助费为477.87元。

关于汪某萍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因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汪某萍主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其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工伤赔付的依据。汪某萍住院期间,A建筑公司未安排专人对汪某萍进行护理,应当支付汪某萍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对于护理费标准,一审法院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为宜,故汪某萍的护理费应为2401.94元。

关于汪某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贴。汪某萍自20211016日入职后至202249日发生工伤,共计工作6个月,发放工资总额为65249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汪某萍工资为10874.83元/月。参照《某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汪某萍应当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故A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汪某萍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5249元。汪某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明确无生活自理障碍,其主张的生活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汪某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汪某萍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9623.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5855.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5369.33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汪某萍自20211016日入职A建筑公司工作至202210月该项目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共计工作1年,劳动合同到期后A建筑公司并未同汪某萍续签劳动合同,故A建筑公司应支付汪某萍经济补偿金10874.83元(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关于汪某萍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约定期限为3个月,但同时亦约定至项目结束。该合同已经能够保障汪某萍在该涉案项目工作时的权益,故对汪某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汪某萍主张的鉴定费、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汪某萍主张某建工公司、某置业公司对A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同样具有资质的A建筑公司,汪某萍要求某置业公司和某建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A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汪某萍各项费用合计369851.93元;撤销A建筑公司与汪某萍于2022725日签订的协议书。

汪某萍与A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双双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016日公布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

公民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俗称私了。法律允许民事纠纷私了。但私了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不能显失公平,否则有可能会被确认无效或者根据受损害方的申请被撤销。本案双方达成的私了协议系由公司一次性给付汪某萍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总计为8万元,而汪某萍按8级工伤待遇标准,实际应得的赔偿款为369851.93元,两者相差4.6倍,完全符合法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且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汪某萍的伤残等级尚未确定,其对工伤伤残各等级赔偿标准并不了解,更对伤残等级的情况缺乏判断。再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时间为20227月,汪某萍于20233月提起仲裁时并未超出1年除斥期间。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案涉和解协议无效,依法予以撤销有法可依,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