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金山区a片漫画 对外公布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办理情况。该案反映出个别企业存在恶意注销问题,企图以“金蝉脱壳”一般的操作逃避法律责任。
识破“金蝉脱壳术”
在前述案件中,2021年11月,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退还销售折扣款4万余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A公司主张。2022年5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B公司已于2021年7月注销,故而驳回A公司的执行申请。
因B公司在裁判前恶意注销,导致A公司经过诉讼、申请执行、执行异议等程序后涉案债权仍然不能得到保护。陷入救济困境的A公司遂以原审判决被告在涉诉前已注销为由,向金山区a片漫画 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对于涉案企业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应当予以监督,督促及时启动再审纠错程序。受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后,金山区a片漫画 调查核实查明B公司属于“恶意注销”,并据此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24年5月作出再审裁定。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进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B公司负责人当场履行了债务。
据悉,2020年以来,金山区a片漫画 办理了10余件涉及企业恶意注销的案件,其中有3起刑事案件,11起行政处罚案件,1起民事纠纷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更高质效的检察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恶意注销”的法律分析
企业恶意注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深律师孙宇昊认为,企业恶意注销行为不仅给公司内部的股东、管理层带来风险,也给外部的商业伙伴、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而言,恶意注销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法实现债权或权益,从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并可能让相关企业正常运转受限或遭受负面影响。对于市场和社会而言,恶意注销行为会破坏市场诚信体系,可能导致市场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造成效仿现象。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恶意注销”这一概念。但相关司法解释及诉讼案例,明确了对于因注销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妨碍诉讼进程的责任追究模式。
据金山区a片漫画 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严晓慧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恶意注销”的定义:恶意注销,是指行为人通过注销主体资格的方式,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如债务履行、执行处罚、侵权赔偿等)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恶意转移、处置公司财产;二是未经法定清算程序,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三是进行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
恶意注销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注销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故意为之。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注销企业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债权人无法追偿、受害人无法索赔),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可围绕注销前转移资产、伪造清算文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注销后继续以原企业名义活动等方面,搜集关键证据。除了具有主观恶意,还应具备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客观行为有以下几项: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如未公告、未清偿债务直接注销;注销后原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主体,导致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落空。因果关系是指注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注销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注销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多个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8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行政责任,如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罚与监管等。这三类责任均独立存在,功能互补。在程序衔接上,第一,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恶意注销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违法的,应当移送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恶意注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优先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可并行。恶意注销行为后果严重的话,既可以撤销注销登记,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应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刑事判决认定的恶意注销的犯罪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或行政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数字化背景下的思考
在数字化背景下,企业恶意注销的行为呈现出新特点。
在孙宇昊律师看来,首先,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程序日益便捷,效率更高,但个别企业可能会恶意甚至非法利用数字化平台逃避法律责任。其次,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沟通壁垒,导致信息数据未实时同步、关键数据无法抓取等问题,给治理恶意注销带来堵点、难点。此外,恶意注销行为在数字化背景下呈现出的隐蔽性、跨区域性,增加了监管和维权的难度。
如何更好地在提升效率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严晓慧检察官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手段强化监管:第一,强化风险筛查。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核验企业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社保欠费等状态,拦截异常企业。第二,事中信用约束。推行“注销承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虚假承诺的企业及责任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限制其再次注册企业或担任高管。第三,事后社会监督。强制公示注销信息,延长债权人异议期,引入社会举报渠道。对高频注销或关联企业集中注销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应对与维权的建议
企业注销后,账册、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可能被销毁,债权人一方若没有保留充分证据,较难证明关键事实。
严晓慧检察官对此建议,一方面,收集关键证据很重要。应定期保存交易凭证,避免仅仅依赖对方企业单方提供的文件;保留历史交易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对账单等;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另一方面,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发现虚假文件的,及时举报。若发现企业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可能存在虚假情况时,可申请调取工商存档材料作为证据,向市场监管管理局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
孙宇昊律师表示,在公司注销时,如果公告期内债权人未能发现其债权,仍可以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股东追偿。对于行政管理范畴的争议,债权人或员工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合法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如果有多名受害者,可以考虑集体诉讼的方式,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恶意注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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