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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仅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守护邻里和谐、明确权利边界的法治基石。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就一起因“阳光房”漏水引发的业主专有权纠纷执行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让一对老邻居解开了心结。 王某夫妇与李某夫妇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王某夫妇在北侧露台搭建了“阳光房”及下水管道,不承想发生漏水,影响了楼下邻居李某夫妇的正常生活。2024年,李某夫妇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拆除搭建在公共平台的“阳光房”,并将露台恢复原状,同时赔偿1万元损失。 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夫妇自愿于2024年10月前拆除北侧露台的“阳光房”及内部下水管道,将露台恢复原状,并赔偿李某夫妇5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夫妇并未按时全面履行。2025年初,李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夫妇履行义务。 王某夫妇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调解书中写的是拆除“‘阳光房’及内部的下水管道”,并未明确包括拆除卫生间、淋浴房、马桶等设施。法院执行部门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明确:调解书所涉“恢复原状”应理解为恢复到露台最初的合法状态,包括拆除在露台上擅自搭建的所有设施。 据此,法院确认,王某夫妇认为卫生间、淋浴(淋浴房)、马桶、下水管道不属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范围,其实质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请求依据不足。 2025年8月2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某夫妇的异议。二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又向宝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今年2月26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听证会聚焦两个核心问题:调解书中“恢复原状”的执行范围是否包括拆除露台上搭建的卫生间、淋浴、马桶及下水管道?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究竟是执行异议还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 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夫妇违章搭建的卫生间,应属于“阳光房”范围之内,且调解书亦明确将该露台整体恢复原状,因此,王某夫妇在露台上违章搭建的卫生间应予以一并拆除。王某夫妇对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范围的异议,本质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法院认定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并无不当。 虽然法律适用已厘清,但执行并未因此顺畅。考虑到王某夫妇已将房屋出售给新房主潘某,若强行拆除,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今年5月19日,宝山区法院与宝山区检察院共同开展执行和解工作,进行释法说理,既对王某夫妇耐心讲述民法典的刚性规定,也用邻里和睦的人情道理对其进行劝解。 最终,王某夫妇同意补偿新房主潘某相应的装修费用,潘某配合法院完成卫生间、淋浴、马桶等设施的拆除,将露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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