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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宝钞的诞生与衰落
作者:吕铁贞 顾婕     时间:2025-05-20

             

 

大明宝钞的发行

在我国货币史上,两宋时期政府发行了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纸币,如:交子、会子等。元代初期,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以皇帝年号为名的纸币,初步形成了纸币、铜钱、白银、黄金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至元宝钞”便是该时代的产物。明朝初期,社会经济因长期战乱而遭受严重破坏,铜钱铸造不足且流通混乱,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应对这一局面,明太祖朱元璋借鉴宋元两代的纸币经验,推行以纸币为主的货币制度。

洪武七年(1374),中央设立宝钞提举司,该机构下设钞纸、印钞两局及宝钞、行用两库。依前朝旧制,宝钞提举司隶属中书省管辖,设置正七品提举一人,从七品副提举一人。至洪武八年(1375),朝廷诏令中书省印造大明通行宝钞,确立以纸币为主、铜钱为辅的混行货币流通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颁布诏令,废除中书省及其所属官职。《明史·食货志》记载:“会中书省废,乃以造钞属户部,铸钱属工部,而改宝钞文‘中书省’为‘户部’,与旧钞兼行。”至此,大明通行宝钞的印造事务由户部直接负责,宝钞上的“中书省”字样亦随之改为“户部”,新旧钞并行流通。

大明通行宝钞的形制设计充分彰显了国家权威与法律效力。以上海市博物馆所藏拓本为例,拓本横标“大明通行宝钞”,主题内容分上下两栏,上栏印有币值“叁拾文”“肆拾文”“伍拾文”等字样,下方印有对应数目的铜钱样式,明确宝钞与铜钱之间的等值兑换关系;左右两边分别书写“大明宝钞”“永远通行”,突出了国家推行大明宝钞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宝钞下栏印“户部准奏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装者斩,告捕者赏银贰伯伍拾两,仍给犯人财产,洪武  年 月 日”字样,宝钞的货币属性神圣不容侵犯。与前代以皇帝年号为名的纸币形式不同,尽管历经多位皇帝,明代宝钞的钞面始终保留“洪武”年号,故大明通行宝钞又称洪武宝钞。

 

大明宝钞的立法

《大明律》首创钞法专篇。在货币法制史上,明代首创在基本法典中设置钞法专篇,于《户律·仓库》篇首确立大明通行宝钞的法定货币地位。《大明律·户律》“钞法”条明确规定:“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此立法体例突破前代钱法统摄之制,明确纸币与金属货币的法定等价地位。永乐元年禁令进一步加强,规定:“敢有以金银交易者,比同奸恶论罪,没其家产”,以保障大明宝钞的流通。这种立法模式虽延续元代至元钞法传统,但较之宋代交子“公私并许流转”的契约型规范更具有强制色彩。朱元璋试图通过律法重塑货币主权——将纸币信用从民间商业网络剥离,转而锚定于皇权权威。

建立防伪机制,严厉制裁伪造、变造与使用伪钞者。《大明律·刑律》“伪造宝钞”条记载“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样是伪造货币,“私铸铜钱”条项下则规定“凡私铸铜钱者,绞。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明代对钞法的重视,鲜明地体现了“钞主钱辅”的货币政策。

回收旧钞的立法与举措。作为纸币,宝钞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率远高于铜钱,洪武九年(1376)明朝政府颁布了《倒钞法》,旨在通过设立行用库回收市场上磨损而无法使用的旧钞,维持纸币的信用。《倒钞法》规定在各地设置行用库,“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以下递减之,仍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规定凡票面金额及文字尚可辨认的旧钞仍可继续流通使用。

明朝政府在立法层面为大明宝钞的流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法律的执行并不理想。如《倒钞法》规定旧钞“文字可辨者仍准行用”,但是,对旧钞征收工墨费实质上是对旧钞的法定贬值,这也导致成化年间出现“新钞一贯作旧钞五贯”的市场折算,使《大明律》确立的“钱钞并行”原则在事实上成为空文。

 

大明宝钞律法的失效

明代效仿元朝钞法体例,在制度内核上进行了专制化改造。元代发行至元宝钞时,《至元宝钞通行条画》尚保留“随路设官库买卖金银”的市场调节机制,而明朝则直接在律法中将金银交易定性为“奸恶”重罪,洪武时期将违令者家产充公。这种复合型惩罚体系折射出专制皇权对货币流通的干预程度,其立法逻辑已完全摒弃元代“虚实相权”的货币理念,转而构建以皇权意志为核心的货币秩序。然而法律文本的严苛与市场实践形成巨大反差,南京洪武二十三年商铺账册显示,宝钞的实际流通量仅为铜钱的四分之一,商贾宁受杖刑而拒收宝钞。这种“民不畏法”的现象,根源在于立法者将复杂的货币信用问题简化为刑律威慑,忽视了货币制度运行所需的价值共识基础。

《大明律·刑律》构建的“斩—流—杖”三级处罚机制,表面形成对伪造行为的立体威慑,实则暴露了立法者对技术治理的认知局限。《御制大诰》第四十八条记载的“杨馒头伪造宝钞案”中,句容县村民通过锡版印刷技术突破官版防伪标志,伪造工作分工明确,“县民合谋者数多”,其中银匠负责制作“文理分明”的锡板,而“印纸马之户”则参与印刷伪造宝钞。涉案工匠多系轮班匠籍人员,本应“三年一造册”的匠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这种制度性漏洞在宝钞防伪体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自洪武八年发行以来,宝钞形制与印制模板始终未作变更,官颁防伪标志的技术含量甚至不及民间工艺。弘治年间苏州府查获的假钞工坊,其印制精度已超越官颁标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明中期查处的伪造宝钞案件中,部分案犯甚至通过贿赂官办造纸局获取桑穰纸原料(大明宝钞的制作用纸)。技术停滞与人事疏漏的叠加效应,使得严刑峻法沦为无源之水。

据统计,明中期南京地区在处理宝钞伪造案例时,实际处决率不足三成,超过六成案件的案犯通过缴纳或贿赂改判流刑。弘治年间苏州府查获的假钞工坊,主犯仅被判“枷号充军”。这种司法实践的松弛,与《大明律》《御制大诰》中的严苛条文形成荒诞反差。正统年间法令新增“伪造未行者减等”条款,客观上为司法裁量提供了操作空间,成化十三年(1477)刑部明确“伪造未流通者准赎”,上述律令实质上架空了《大明律》中的伪造宝钞死刑条款。

宝钞与铜钱并行流通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明初的经济压力。然而,大明宝钞过度发行引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洪武晚期,宝钞开始贬值,最终于嘉靖初期正式停用。在大明宝钞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统治者将复杂的货币信用问题简化为刑律威慑,试图以严苛禁令替代市场规律,却忽视了货币本质是价值共识的载体而非皇权意志的具象。更致命的是,政策制定者对经济现实的漠视导致法律与实践严重脱节:《大明律》以“斩—流—杖”构建刚性法网,但司法实践却演变出替代刑罚“流—杖—赎”。这种制度性矛盾折射出帝制时代政策制定者惯于以律令替代经济规律,将货币信用锚定于皇权权威,既无视市场对金银本位的天然信赖,也拒绝承认纸币流通需要依托财政信用与兑换保障。当“钱钞并行”沦为新旧钞折算贬值的空文,大明宝钞的崩坏便成为封建专制体制下经济政策脱离社会现实的必然结局。这种刚性立法的历史教训,值得深思。

(吕铁贞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